目前在我國,有不少的再婚家庭都面臨著財產分配和繼承方面的問題,因此也產生了不少糾紛。尤其是老人再婚問題,多數情況下會因財產爭議遭到兒女的反對。那么再婚財產到底如何分配、繼承呢?
一、
再婚財產如何分配?
雙方當事人再婚后,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即確定夫妻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再婚財產分配,原理上跟離婚財產分配一樣,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主要為再婚個人財產及再婚共同財產的如何分配問題。
1、法定再婚個人財產如何分配?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再婚個人財產,通常是指再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現實生活中,人們有時會有一些誤解,認為只要是雙方結婚了,即使是再婚,無論是誰的財產,都有財產分割的權利。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對于一方所有的財產,即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也可稱為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在原則上是不需要分割的。
2、法定再婚共同財產如何分配?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對再婚共同財產分割時,通常會依照男女平等的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及有利于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進行分割。
故再婚婚前財產雖然歸個人所有,但婚后所得依法應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使用。
3、約定再婚財產如何分配?
雙方當事人可以按照婚姻法19條的規定,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適用婚姻法17條、18條來確定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的范圍。
雙方當事人的婚內財產及婚前財產約定,只要意思表達真實,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雙方約定了婚內所取得的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那么即便婚內一方所取得的財產符合婚姻法17條規定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仍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雙方約定了婚內所取得的財產共同所有,那么即便婚內一方所取得的財產符合婚姻法18條應認定為夫妻一方財產的情形,仍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或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較多,離婚時要求給予賠償的,另一方應給予一定的賠償。
二、再婚財產如何繼承?
選擇再婚的男女雙方或許都有孩子,而財產繼承通常是指一方過世后,才會涉及財產繼承。再婚夫妻,只要辦
理婚姻登記,取得結婚證,就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彼此有權成為對方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權人。再婚夫妻,如果與對方的子女形成了實際的撫養關系,那么繼父母和與其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有權相互繼承遺產。
根據《繼承法》規定,夫妻互為對方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再婚配偶與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遺產的繼承權,男女平等。在沒有遺囑繼承或遺贈的情況下,依法適用法定繼承。
1、關于遺產繼承份額問題,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關于繼承順序,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或許正因為平等地享有遺產的繼承權,很多子女會反對父母再婚,亦或是要求老人通過立遺囑的方式約定各方的財產由各方子女繼承。如果老人婚前對財產進行過約定,依照約定認定;如未約定各自財產的權屬,應按照法律規定認定。
三、老年人再婚,子女有權干涉嗎?
婚姻法規定,婚姻自由也包括喪偶的一方也有再婚的自由,包括子女在內的任何人無權非法干涉。子女當然無干涉權,婚姻以感情為基礎,只要雙方符合結婚的要件,就可自由的結婚,而不受任何外來干涉。老年人也有追求婚姻幸福的權利,對于老年人再婚子女們不應對其進行干涉。
溫馨提示:再婚注意事項
1、應充分考慮與對方在愛好、生活習慣、飲食等方面是否相投?
2、要有正確的再婚動機,思想感情的一致是重要基礎。
3、應充分考慮對方的經濟條件,了解清楚對方的經濟情況,如實地告知自己的經濟情況,是牢固地建立、維系家庭諸關系的基礎之一。
4、為了家庭和諧,成年子女應充分尊重老年人的意愿,而老人再婚,最好與子女充分溝通后決定。但子女無權強制干涉老人的再婚自由。
締結婚姻,雙方都應考慮組織家庭的條件是否具備,性格是否協和,經濟能否獨立,愛好是否排斥不融等。注意了這幾點,對日后夫妻生活的和諧融洽,就有了先天的健康基因家有法啦啦:【婚姻】再婚夫妻雙方財產如何分配與繼承?,婚后的調適也更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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