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房屋出租中房東賣房算違約嗎
房屋在租賃期間,房東將房屋出售是否構成違約要區分情況。具體如下:
1、租房期間房東打算賣房并且要求租客提前搬家的話,是屬于違約的,租客可以告房東違約,并且要求房東支付相應的違約金(正常以一個月的房租為違約金),并且房東還要給租客足夠的時間搬家;如果房東打算賣房,但不要求租客提前搬家的話是不算在違約里的,只是需要將合同里出租方的名字改成現房東的名字就可以了。
2、 房東賣出房子后,如果新的房東不承認原先的租賃合同,要求租客搬走的,租客可以根據租賃合同繼續租該房,與新房東認不認可租賃合同無關。
3、在租賃期間,即使房東將房子給了其他人,也不會影響雙方的租賃關系,他人不得否認原有的租賃關系,不得要求租客返還租賃物,應該遵循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條 【所有權變動不破租賃】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條 【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八條 【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二、租房合同到期租客不搬走怎么辦
出租人外出未歸或是拒不搬走,租賃合同屆滿,而房東想要收回房子時,應該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的近親屬、單位或簽證部門按到期日搬遷的,作原租約未延續不再交租金處理。
(二)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回來之前或向承租人明確表態前,按續租處理,可按原租約補交租金,也可按月將租金交由上述人代收立據轉交出租人,自得知出租人不續租的意思表示之日起,始作不續租處理。
(三)承租人在租約期滿后又續住該房至出租人返回或有明確表態之日,如果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貸款金的,原則上不允許,只有在出租人自愿的情況下,才可免收這段超期占用的租金。
(四)承租人在租約生效期間如擅自把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或與人交換、出賣、贈與等,按侵權行為處理。出租人回來后可追回原房并要求賠償損失和返還非法所得,有關部門可予罰款或對非法所得予以沒收。如果承租人趁房主不在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不服從以上適當處理,出租人有權就受到的損失向承租人索賠,并申請房屋所在地法院強制執。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租房的雙方要在租房合同里面把一些權力和義務規定清楚,避免發生不必要的麻煩,一方是否構成違約要區分不同的情況。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北京律師網進行法律咨詢。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