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離婚后是否還有承租房的居住權
民法典規定,如果房屋是夫妻雙方共同承租的,夫妻離婚后,雙方對房屋都享有居住權,而居住權問題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定義】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離婚時房貸還沒還完,法院會怎么處理
離婚時房貸還沒還完,對于沒有產權登記的房產,法院會采取以下處理方法:
1、將該房產判為當事人使用。因為貸款買房后,即使沒拿到產權登記證書,但是開發商會按約定交房,所以實際上該房產還可以正常使用。
不過,法院判決當事人使用的,并不限制使用人。
2、取得房屋產權后另行提起訴訟。房屋貸款還清之后,拿到房屋所有權后,如果雙方對產權分割還是協商不成的,那么即可以直接去法院另行起訴。
當然,如果雙方對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沒有其他爭議,并且對于產權分割又能協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即可以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而不需要等到拿到產權登記證書后進行處理。
通過以上分析,依據《民法典》規定,居住權是屬于房屋的用益物權,如果房屋是承租的,夫妻離婚時,對于房屋的居住權可以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北京律師網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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