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物業有糾紛可以不交物業費嗎
和物業有糾紛不可以不交物業費,但是有一些特殊情況之下是可以不交的,法律沒有規定不交物業費違法,可能構成合同違約,收取滯納金。
物業可能會向法院起訴,要求給予費用。
按照約定交納物業管理費是業主應承擔的一項基本的合同義務,沒有足夠的抗辯理由而不交物業費是一種違約行為。
但出現以下幾種情況,業主可拒交物業費:
1、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標準;
2、物業公司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重復收費的;
3、物業公司不經業主許可自行增加的收費項目。
如果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標準,說明服務質量不到位。
出現服務質量與收費價格不符的問題,業主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直接與物業公司交涉,甚至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改聘其他物業公司來管理小區。
二、物業方面法律規定是什么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一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小區的業主和物業公司發生一些糾紛,在此種情況之下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法律規定來處理糾紛,否則就是屬于非法手段,比如說有糾紛也應當按時繳納物業費用,除非說物業公司確實存在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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